怎么样办理机动车辆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注:详细请点击蓝字 1、机动车辆转出登记,需持下列资料
·是机动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汽车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机动车辆号牌
4、《机动车辆行驶证》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进
境领牌照公告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辆的规范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辆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辆号牌。
·是机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且现机动车辆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汽车管理所辖区情形的,需
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机动车辆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汽车除外
4、 机动车辆号牌
5、 《机动车辆行驶证》
6、 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解除
监管证明书》。
2、机动车辆转入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机动车辆档案
4、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辆的规范照片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进
境领牌照公告书》。
2、办事步骤
3、办理时限
4、表格下载 正面
5、有关规定
1、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2、 机动车辆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汽车除外;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辆销售发票;
在海外购买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
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与相应的《帮助实行公告书》;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
的《帮助实行公告书》;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有关
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交易中包括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
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
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维修单位开具的发
票。
2、办事步骤
1、转出登记
测试站检车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有关手续
62979828.档案审核车管所一楼大厅10窗口交验有关资料62979829.领取牌证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6297985
2、转入登记
业务项目 办事地址提交资料咨询电话1.填写《机动车辆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2、拓印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业务步骤单》62979813.登记审核车管所一楼大厅3号窗口《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辆登记业务步骤记录单》及有关资料62979814.收费车管所一楼大厅5号窗口5.注册登记车管所机动车辆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所有资料62979846.汽车检验
车管所机动车辆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15号出具《机动车辆检验表》
测试站检车
回15号交《机动车辆检验表》
62979847.汽车照像车管所机动车辆登记受理厅14号窗口《山东机动车辆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8.电脑选号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山东机动车辆登记业务受理凭证》62979829.领取牌证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发牌公告书》6297985
3、办理时限
转出登记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90日内,填写《机动
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档案、申请办理
转入登记的机动车辆的规范照片、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监管汽车进境领牌照公告书》,向转入地汽车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
交验汽车。
5、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1.机动车辆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档案的;
2.机动车辆与该车的机动车辆档案记载的事情不同的;
3.机动车辆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4.机动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5.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档案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
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辆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档案的;
2.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3.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名字或者单位名字与机动车辆来历凭证记载的姓
名或者单位名字不同的;
4.机动车辆与该车的机动车辆档案记载的事情不同的;
5.机动车辆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6.机动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7.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档案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的。
8.机动车辆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汽车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9.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是借助报废汽车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10.机动车辆检验不符合强制国家标准规定的;
11.机动车辆是失窃抢的;
12.机动车辆来历凭与机动车辆不同的;
13.国产机动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辆的进口凭证与机动车辆不同的;
14.汽车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与机动车辆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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